引荐人(介绍)返佣协议
甲方: 广东新宝龙贵金属经营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经过乙方引荐和“ 企业/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会员合作协议》,“ 企业/人”申请成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现双方就引荐佣金作以下约定;以下协议内容,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
乙方自行负担因开展引荐或经纪业务产生相关费用。
二、佣金约定: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 企业/人”开发用户全部交易产生“手续费”,在总支出佣金百分比不变情况下(即:150%),按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留存给会员商交易手续费10%(万分之一)支付给乙方。
2、乙方指定佣金收款账户为: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须在每个月15日之前对乙方佣金及手续费根据本协议约定给予清算,并在20日之前支付上个月佣金。
四、乙方不得向本协议双方以外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企业/人”,不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五、本协议终止期限和甲方和“ 企业/人”签署《会员合作协议》相同;如因“ 企业/人” 失去“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经纪类会资格,本协议自动解除。
六、甲乙双方之前约定和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 企业/人”取得“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资格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东新宝龙贵金属经营
甲方经办人: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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