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货运合同承运人义务:
1、按约定运输并交付单证
2、遵从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变更地点或收货人等
要求
(成立且交货前,托运人可单方变更解除合同,
但应赔偿对方损失)
3、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并交付货物
4、安全运送货物(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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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承运人义务:
1、按约定运输并交付单证
2、遵从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变更地点或收货人等
要求
(成立且交货前,托运人可单方变更解除合同,
但应赔偿对方损失)
3、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并交付货物
4、安全运送货物(无过错责任)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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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引起损失
3、国家规定的合理损耗
4、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而致损失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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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赔偿范围:
1、货物毁损、灭失的全部财产损失
2、法律法规的限额规定
(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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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
1、多种运输
2、一票到底(一次交费)
3、一人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第一承运人)
4、分别计算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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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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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清明节,女工黄某还女儿赶往县殡仪馆悼念亡夫梁某。发现梁某的骨灰不知去向.经再三交涉,殡仪馆才吐露真情:梁某与其前妻所生儿子已将梁某的骨灰领回老家土葬。黄某一定要殡仪馆把骨灰追回。殡仪馆表示可以补偿几百元,但无力追回。黄某起诉,要求其追回将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黄某当庭出示了被告开出的的凭据:“某县某厂员工梁某的骨灰由黄某存放三年”。被告声称:黄某和死者未办理结婚证,二人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具合法夫妻关系,因此,黄某无原告资格。
1、什么是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保管人有何义务?3、本案中保管人的抗辩理由成立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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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实践性合同
2、以无偿为原则,除非明确约定保管费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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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保管物:
无偿保管中注意义务轻(与自己事务相同)
有偿保管中注意义务重(善良管理人)
按约定方法、地点保管
不得自己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
2、危险通知(第三人行为、自然毁损)
3、按时返还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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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社会成员互相帮助、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
有偿保管:保管不善(一般过错即可)
无偿保管:故意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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