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的悖论
一
这两次演讲试图重新探讨两个相互联系的关于政治自由的主张,从当前最为盛行的关于自由概念的争论来看,它们被认为是自相矛盾的或者纯粹就是混淆视听的,因而很容易被忽视。如我刚才所言,我想谈的第一个话题就是当前最为盛行的关于自由概念争论中的立场。我认为如下情况已成为事实,即在分析哲学家们最近关于自由概念的讨论中,有一个结论得到了极为广泛的认同。这一结论可以用最先由杰里米?边沁引入论证、最近又因以赛亚?伯林而闻名于世的公式(formula)加以完美的表达。这一公式指出政治自由在本质上是一个消极的概念,也就是说,自由的存在是以其他事物的阙如为标志的,尤其是一些强制因素的阙如——这些强制因素阻碍了行为主体,使之不能追求他或她已经选定的目标,不能追求不同的选择,或者至少说不能在两种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霍布斯在《利维坦》“论臣民的自由”(Of the Liberty of Subjects)一章中留给后世一个关于这个问题的经典表述——这一表述至今仍然被频繁援引。他一开始就明快地向我们断言:“自由(liberty or freedom)[恰当地说]就意味着其对立面的阙如”,舍此之外,别无它义。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更加自信地表达了相同的观点:“显然,自由就在于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做什么或避免做什么。这一点不容否认。”在当代的分析哲学家那里,这一基本的论断通常被分解为两个命题,这两个命题的构成在许多情况下都反映了杰拉尔德?麦克勒姆(Gerald MacCallum)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经典论文的影响。第一个命题声称,只有一种前后一致的思考政治自由的方式,即将这一概念消极地视为人们在追寻既定目标的过程中外部障碍的阙如。另一个命题则声称,所有关于消极自由的言论反过来都可以——尽管形式不一——化简为关于行为主体(agents)、限制(constraints)和目标(ends)这三者之间具体关系的探讨。因此,所有关于自由的争论实际上无非是围绕这样几个问题展开的:谁是自由的主体?什么是对自由的限制?只有当一个行为主体可以做什么、是什么或者成为什么(或不是什么、不能成为什么)时才能说他是自由的?现在就让我们回到关于政治自由的两种主张上来,按照上述假定,它们很容易被指斥为混淆视听。第一种主张把自由与自治(self-government)联系起来,因而也就把个人自由观念与公共服务(public ser
vice)观念以一种表面上看似自相矛盾的方式联系起来。这个论题——正如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最近所表述的——是指我们只有在“一个具有某种规范形式,并且包含了真正自治的社会中”才是自由的。如果我们希望确保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那么我们必须尽可能全心全意地投身于公共服务的生活,因而也就是投身于最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所必需之公民美德(civic virtues)的培养。简而言之,我们要获得最充分的自由首先就必须意识到,只有某些终极的目的才是值得我们合理加以追求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个论题则声称我们也许不得不被强迫自由,从而以一种更加显著的自相矛盾的方式将个人自由观念与强制和强迫观念联系起来。构成这种进一步论证的假设是,我们有时可能会忘记——或者可能根本就没有懂得——公共责任的履行对于我们维护自己的自由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如果自由确实取决于服务以及我们培养公民美德的意愿,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被强制实现美德,并被迫支持一种自由,而如果放任自流的话,我们可能会破坏这种自由。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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