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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患重大疾病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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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患重大疾病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
仑残联[2005]19号
各街道、镇(乡)残联、有关局: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因病致重残问题,根据宁波市残联、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宁波市贫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特拟定以下医疗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户籍在北仑区辖区内,持北仑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乡低保残疾人,。
二、救助范围:
1、对城镇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和农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因病产生的有效医疗费用(有效医疗费用范围参照仑政[2004]119号文件)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补助。
2、凡一年内患重大疾病住院,并且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统筹和大病救助支付项目范围的,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及区慈善分会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并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贫困持证残疾人,或个人一次性自负部分在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适当救助。
三、救助标准
本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慈善总会医疗救助、医疗减免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在5000-10000元,救助20%;在10001-20000元,救助25%;在20001-30000元,救助30%;在30001元以上救助35%;每人每年救助只限一次,救助额度不超过l万元。
四、大病医疗补助程序:
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备身份证明,参保的医保卡,区业务管理中心出具的有效医疗费用证明和分段剩余有效费用证明及享受各类减免,补助、救助结报单(复印件)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办)申请补助,并填写《北仑区残疾人患重大疾病住院实施医疗救助审批表》(附后);街道(乡镇)对申请人中请资格进行初审后,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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