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政工员
政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常识。
2、了解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正确地宣传教育群众。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必要的基本常识和能力,能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完成本职工作。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
5、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称职,可确认政工员任职资格。
二、助理政工师
助理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并联系实际用以指导工作。
2、比较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结合实际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3、具备思想政治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知识,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从实际出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4、严格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
5、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大学专科(不含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实习期满,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三、政工师
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理论,并能联系实际,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和解决问题。
2、较好熟悉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3、较好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具有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具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能力。
5、思想品德优秀,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将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形象。
6、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7、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等级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8、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9、除上述条件外,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
①在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科局级或相当于科局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任职期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②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得到了上级奖励或表彰。
③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对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较明显作用。
④对在市(地)范围内、省行业系统内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作出了重要贡献。
(2)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在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以上的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关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一篇以上。
10、破格评定政工师的条件:
破格评定政工师的人员在任助理政工师期间,除具备前列1、2、3、4、5、7、8、9款的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
(1)、对所在单位获得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在市(地)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或工会工作的主要领导,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市(地)级、省级厅局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市(地)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二篇以上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论文,或独立撰写或与人合作正式出版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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