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50421( 颁布时间) 19950701( 实施时间) 20040607( 失效时间) 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 5年4月21 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技术贸易机构第四章技术贸易活动管理第五章技术合同管理第六章优惠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技术市场, 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市场是指技术贸易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凡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发展、培育高新技术市场和农村技术市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把市场机制引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 推动科技发展计划进入市场运行轨道。第七条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不得损害竞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监督技术贸易活动; (三)审核技术贸易机构; (四)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负责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五)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六)管理技术市场发展金,负责技术市场的表彰奖励工作; (七)依法检查、处理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市场管理职责。第九条工商、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 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并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第三章技术贸易机构第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贸易机构, 是指以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而依法设立的各类技术贸易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等。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场所; (二)有明确的技术经营业务范围;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立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除具备前款(一)、(二)、(四) 、(五) 项规定外, 还必须有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授权,由该法人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二条设立法人技术贸易机构, 须由市(地) 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 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技术贸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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