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征地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确保 高速公路项目的顺利开工建设,保证 高速公
路征地工作的顺利完成,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高速公路工程施
工征地的部分事务委托乙方完成,并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乙方根据国家、福建省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
有关土地征收政策和地方政府已制定并批准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依法计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制定补偿方案,及时准确将补偿资金
兑付到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征地
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法&gt;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按照征地工作程序发布征地
公告、组织征地听证。负责工程在本辖区内,征地红线内土地的地类划
分,权属调查及确认,土地丈量核实,造册登记、补偿分配,组织编制
所有资料的上报以及办证,整理征地拆迁竣工资料等征地有关的工作。
乙方应保证土地丈量的结果真实可靠。
3.指导、协调高速公路经过的所属县(市、区)做好高速公路用
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补划,及时做好 高速公
路项目的征、转用地上报审批工作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征收和移交供
地工作。确保交付施工的用地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手续完备。
,协调督促临时用地的复垦和交
回工作。在施工中需征(租)零星土地时,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
及时完成丈量登记并交付使用。
5.完成落实高速公路征地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间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将 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移
交给甲方,其他征地相关程序、补偿标准的制定、各种征地手续的报批
等委托事项乙方应及时完成,及时移交高速公路施工用地,不得影响征
地工作的如期完成。
第三条 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
委托费用:如乙方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甲方支付乙方 高速公
路征地工作经费人民币 元,本经费为费用包干,具体包括如下
项目: 。
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 转账或现金支票 支付乙方委托费
用(征地经费)总额的 %,计人民币 元;各项报批手续和土
地移交后支付剩余款项,为人民币 元。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第四条 转委托
乙方为及时完成各项征地工作,原则上可以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
单位或部门完成,但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转委托中不得增加甲方的委
托费用,同时应确保甲方委托事项的完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及时支付委托费用,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时有权要求甲方
及时支付剩余的委托费用并要求甲方承担委托费用总额 % 的违约金。
乙方未及时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费
用,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征用的各项手续并及时移交土地
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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