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 待岗
篇一:待岗 , 劳动合同法 篇一:职工待岗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则 职工待岗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则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 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寸以在依法制定 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 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
第 40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 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职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 作,需要安排培训;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单位因生产计划变化、 机构变动、 技术升级以及其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导致职工不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也不能安排新 岗位工作等情形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经与职工协商 后签订《待岗协议》 或变更劳动合同。 若双方协商不成的. 单 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 合同。
实践中,有些人认为,职工待岗的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 停工、停产。其依据是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 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 第 12条中规定的 “非因劳动 者原因造或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 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杯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企业 只可能出现“全员待岗”的情况。换言之,企业一旦安排职 工待岗,则在职工待岗期间内,该企业不得有任何生产经营 活动。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职工待岗期间的待遇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 12 条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 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 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8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 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
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 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因此,职工待岗期间享受的工资待 遇标准应分情形而定。如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待岗的,由于员工在待岗期间 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其间单位 向其支付的工资待遇可以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 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安排培训待岗的,虽然员工在待岗 期间也没有参加正常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参加的培训是由 单位安排的,为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单位在此期间向其支付 的工资待遇以不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底线。
转自 msnblog 的新浪博客篇二:职工待岗的法律规定及 操作规则
职工待岗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规则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 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寸以在依法制定 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 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 第 35 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 40 条规定:“劳动者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 工作,经过培
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职 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安排培训;职工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因生产 计划变化、机构变动、技术升级以及其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职工不能在原岗位继续 工作,也不能安排新岗位工作等情形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 待岗,经与职工协商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 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
劳动合同法,待岗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