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公出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类人员公出管理, 支持员工完成公出任务, 明确公出期间对各种费用的负担标准,加强公出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依据国家、 xx 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
第三条
员工公出时的交通费及杂费标准,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定适用范围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第二节 公出的定义和事由 公出是指离开公司、 在 xx 市内进行业务活动、 不发生住
宿费、当天往返的出差。发生住宿时,无论出 xx 市或在 xx 市内,均 按《员工出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公出的手续
第五条 公出前,公出人应将日期、时间、公出地点、目的等情 况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原则上可以口头申请) ,取得其认可。公出结 束后公出人应凭有关单据报销。
第四节 公出期间的出勤处理
第六条 员工从住宅直接赴公出地点或在公出地点工作结束后直 接回家,必须取得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可被视为履行了工作时间(八 小时),否则作缺勤处理。
第五节 公出费用的处理
第七条 员工交通费原则上实行包干制度,超支自理。支付标准 (每月):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级 600 元,部门正职级 600 元,部门副 职级 500元,主管级 400 元,主管以下 200 元。公司不再向员工提供 日常车辆使用,日常交通费也不予报销。因工作需要,日常需要使用 公司车辆的,应经办公室批准,同时不再支付其交通费。因特殊情况 需要报销交通费的,应经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公出过程中发生的传真、 复印等杂费实报实销。 报销时, 应提供有关凭据,传真费还应填写对方的名称。
第九条 公出费用报销应填写 《现金费用报销单》,并按规定手续 办理。
第十条 预计在公出期间发生交际费时,按交际费的有关规定办 理手续。
第六节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和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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