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输管理条例.doc湖南运输管理条例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日期:2010-10-22字号:[大中小]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促 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 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服务对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运输 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汽车租赁经营、搬运装卸、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以及道路运输其他 服务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和道路货物 运输站、场(以下分别简称客运站场和货运站场)。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包括代办运输手续,代提、 代发、代运货物服务;提供货物储存、保管、分拣、包装、整理服务; 提供车辆、货物信息,为车辆配载货物、为货物寻找车辆等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 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和乡镇相关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业发 展规划相衔接。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经营道路运输 业,积极扶持、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
第五条从事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 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吋、优质的服务。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六条鼓励道路运输业的科技进步,推进道路运输业信息化建 设,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强道路运输市 场宏观调控,合理调整运力结构,发展经济、安全、环保、节能型运 输。
第七条 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出积极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 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笫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 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 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笫二节客运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输的客运车 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后,方可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 动。
从事客运线路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并 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和许可证 明。
第十条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根据需要,可以通 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通过客运线路服务 质量招投标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 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农村客运线路经营前,其农村 道路客运班车的通行条件,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 交通、安监等部门验收合格。
前款所称的农村客运线路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 乡村的客运线路。
第十二条客运班线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期限制。具体办 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 经营期限。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原取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自行终止;需 要延续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笫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许可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承 诺的要求投入车辆营运,逾期不投入车辆的,视为自动放弄已取得的
许可事项。
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 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服务。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内不得申请变 更原许可的事项。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途中因车辆故障无法继续承运,确 需更换车辆或者交由他人承运的,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由此导致服务 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还票款的差额部分。
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旅客,不得站外揽客、途中甩客、 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坑骗旅客。
笫十五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承运的应当是以旅游观光为目的的 旅客,其客运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及车籍所在地市、州。
第十六条客运班车和旅游客车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 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临吋性的加班车和包车 凭临时性客运标志牌运行。
第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班车类别、FI发班次、起讫 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运行。客运包车应当按照约定的 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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