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涨跌
引言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人工、 材料价格岀现异常波动, 对固定价格合同的履行影响巨大。 如果人工、
材料价格上涨造成施工企业亏损失不能得到追补的话,对整个行业来讲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
因此,人工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能不能调整固定合同价格,如何处理人工费、 建筑材料价格现
异常波动中的法律问题,关系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是建筑企业法务工作和专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 的重点
一、人工费、建材价格异动能否调整原固定合同价格
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工费、建材价格异动不能调整固定合同
价格。理由有三:第一、固定价格合同是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应全面
履行,不能随意变动;第二、人工费、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属于承包方的商业风险,应由承包方自 行承担;第三、尽管各地都出台了关于人工费、建材价格的调价文件,但它不是法律法规,没有
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却认为人工费、 建材价格上涨是可以调整固定合同价格的, 特别是
在2008年10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举办的 《关于建材价格异动引发争议的预防与解决》 会议
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冯小光在内的专家达成以下共识 [5]:第一、建筑
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 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具有高风险、 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
质的区别;第二、把人工费、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 《合同法》
公平、诚信的原则,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进行合理调整;第三、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 类似问题法院也均给予了合理调整。
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26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 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
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事实上明确了司法实务中可以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并为人工
费、建材价格异动能否调整原固定合同价格这一法律问题以立法的形式作岀了肯定的回答。
二、人工费、建材价格异动可以调整原固定合同价格的法律依据
人工费、建材价格异动可以据以调整原固定合同价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四个: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 第 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 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也称为 “帝王规则 ”,对于规范民事活动、弘扬道德观念、维护交易秩 序,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通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法律价值判断、 填补法律漏洞和修正制 定法的功能, 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 可以应依诚实信用的要 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德国,
1919 年至 1923 年发生了通货膨胀,履行长期合同 会发生严重的不公平,德国法院就曾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242 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处理因情势变更发生的合同纠纷 [6] 。
第二、公平原则。我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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