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规范企业人事管理,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聘用、试用、报到、确保、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接、给假、出差、值班、考评、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相关要求外,皆按本要求办理。
第三条 本企业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企业职员。
第四条 本企业职员,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要求。
二、聘用
第一条 本企业所需职员,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本企业聘用职员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标准,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新职员聘用,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核准。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职员必需含有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需含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含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纪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需含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含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纪在25岁以上;
(三)通常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 本企业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需含有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机: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含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三、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职员。
第二条 职员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 职员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要求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五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验)学历证。
四、确保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均应觅妥确保人,确保其在本企业服务期间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新进职员于协妥确保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确保手续及确保人之责任均按确保书确保规约实施。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确保人(以下简称确保人)应含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团体保:资本充实经正当登记有案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企业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确保人。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确保人应为相当之团体保。
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确保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企业一切规章或有营私、舞弊、偷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企业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 确保人之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确保人或被保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企业办理更正。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如因职务变更而原确保人认为不能负担确保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确保人。
第七条 确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它事故丧失其确保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企业,由被保人另觅新确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确保书后方得解除确保责任。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之确保人如发觉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在要求限期内换保,在换职期间如有必需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 本企业职员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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