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自 2013 年 2月 8 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挂牌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转让信息第三节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第四章挂牌公司第一节公司治理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三节定向发行第四节暂停与恢复转让第五节终止与重新挂牌第五章主办券商第六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制定本业务规则。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 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台( 或 )公布。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应当对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 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行业规范, 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 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相关业务规则,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挂牌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 符合本业务规则规定条件的, 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等市场参与人进行自律监管。第二章股票挂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申请文件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签署挂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挂牌前依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 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 应当与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资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