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以下简称“三同时”), 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制订本来制度。第二条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 对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工程项目,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安全专篇)以及有关的图纸资料;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 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 属于《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动部〔 1995 〕 56号) 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 大量生产或者使用 GBZ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 10% 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 其他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审查批准后,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图样和文件组织施工。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第六条在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预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和验收评价; 对在验收( 预验收) 中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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