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姓名:薛丽珍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指导教师:何建华
20060601
摘要“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认同的观念,在行政诉讼中体现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我等地位,决定了作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的“调节阀”的司法审查标准,即人民法院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合理的尺度,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格,司法审查标准过于宽松,司法制约的作用极弱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过于严格则有司法权僭越行政权之嫌疑,这显然与我国的宪政体制相违背。由于理论发展的局限性和实践的制约,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审查标准只是浅层次的、轮廓式的,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转型期对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监督的需要,使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受损。众所周知,理论指导实践的发展,理论水平的高低和价值的大小,将决定实践的成败。研究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对于丰富我国的行政诉讼理论,指导行政审判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基本理论,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概念予以界定,并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分类,区分了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相关的几个概念,为下一步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从宪法学、行政法学角度提出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理论基础,即权力分立与制衡、行政
法治、司法最终解决等。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研究、逻辑分析的方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研究,着重分析了国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特点,指出了国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现状进行分析,既肯定我国司法审查标准合理的一面,又着重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弊端进行了剖析。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借鉴国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优秀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构想。即区分事实和法律,采用灵活的司法审查标准。对事实问题,司法机关原则上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同时视不同情况采用实质性证据标准和重新审理标准。对法律问题,司法机关保留认定法律是什么的最终权力,区分不同情况采用正确性和合理性标准;再次针对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规定不具体的情况,提出运用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最后,对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上,以正当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关键词:行政法;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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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基本理论言一、引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概念准予以衡量。“司法审查标准”这一术语最早使用于罗豪才教授主编的《中国司法审司法审查制度是民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在司法审查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可分为两个方面,即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横向关系集中体现在受案范围上,纵向关系主要表现在行政行为一旦司法审查之后,法院如何对行政行为加以判定,这样一来就必须设立科学的司法审查标准作为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准则与尺度,同时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又直接决定着司法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研究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对于指导我国的行政审判实践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审奁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随着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问题进入学者的视野,从整体上关注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横向问题进行热烈的争论,对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纵向问题,有关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虽然予以关注,但忽略了司法审查标准的多元化和体系化的建设,对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以及合理性审查的具体标准等基本问题分析的不够透彻,本文采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进行系统研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构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经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运用审判的方式,审查行政机关相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为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不适当就需要有具体的标查制度》,即司法审查的标准:⒅ぞ菔欠袢吩涑浞郑、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⑹欠穹戏ǘǔ绦颍、是否超越职权;⑹欠窭挠弥叭ǎ、是否显失公正。“薛刚凌主编的《行政诉讼法学》中认为,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⒍孕姓氐娜限审查标准⋯⋯⒍跃咛逍姓形5氖率瞪蟛楸曜肌、对法律解释的审查标准⋯⋯⒍跃咛逍姓形4斫峁纳蟛楸曜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审查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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