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 法律客体
篇一:买卖合同 , 法律客体
篇一:合同客体
【例 1】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 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 2 500 件,不准
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 25美元 cif 纽约,信用证金额为 62 500 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 多装了 105 件。问:( 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收回多 少货款?为什么?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分析:
1.(1)据信用证规定,卖方凭证可收回 62 500 美元。
( 2 )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卖方多交商品,处决权 多在买方,买方可全部或部分拒收,收货部分按合同价款计 算。
2. ( 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当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有 一定伸缩幅度时,出口商品的总金额也不存在伸缩的幅度。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 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 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 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3. 结合本案例:
( 1)我方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收回货款, 即 62 500 美元。
( 2)根据《公约》规定,本案中卖方多交了 105 件货
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一部分,接收部分的价 格按照合同价款支付。
【例 2】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 证货名“ apple wine ”,我方为保证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 均用“ 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 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 cider ”字样。结果外 商要求我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分析:
我方应负赔偿责任。 2. 货物的品名应该和合同即信 用证保持一致,特别是信用证的结汇方式,应做到“单单相 符、单货相符” 。
3. 此案例涉及到货物的品名问题。作为出口公司理应 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或者合同不符, 我方应要求对方改证,或者如果没有对卖方出口造成任何影 响,可以不提改证要求。
如卖方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 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例 3】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 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 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 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 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 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
6 英磅。我公司以 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 请该均品质比样品差 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 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 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 质差价。
分析:
本案例是由我方自己设置的交货标准不一造成的, 理当赔偿品质差价。
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商品的品质应该表述清楚,能用 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凭样品买卖,按 照国际惯例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凡是凭样品进行的买卖, 卖方交付的货物不许必须与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对于由于 各种原因确实难以做到货样完全一致时,卖方
可在合同中特别订制一些弹性条款。 3. 结合本案例,
这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 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那么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对于凭样品交易,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 、“留 样”或“封样”都必须妥善保管,这些是日后重要的依据。
【例 4】** 年底,某出口公司 a 与香港某客户成交一批 商品,价值 318816 美元,卖断香港。然后再由该客户转口 去XX国。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 箱净重 10 公斤,二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客户如期通过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第二年
2 月 6 日开出 a-01-e01006 号不 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a 公司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有 出入,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 10 公斤,二箱一捆。在这个条款中没再要求外套麻包。有关 人员经过推敲,认为信用证收汇方式,应遵循与信用证严格 相符的原则,因此,该批货物的包装就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办 理,装箱打捆,不加套麻包。一切有关单据都按信用证的条 款及实际情况缮制,该批货物共 500 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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