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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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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细则

  第一条 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与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标准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
  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与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施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项所列被保险人,包含固定职员、协议制职员、暂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职员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职员,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与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机关及其所属全部职员,国家机关中的协议制职员、暂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与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措施另行要求。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需要在镇、街道、行业、大型企业设置办事处或代办点。
  第四条 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含: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
  新创办的单位,要在同意创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创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要在15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单位应在每十二个月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员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员缴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员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要求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货币工资收入。
  每十二个月7月至第二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整年不变。
  第六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百分比,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立案。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养老保险测算期为3年。
  第七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均应逐月按要求的缴费工资和缴费百分比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他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伴随个人缴费百分比的提升,单位缴费划入百分比对应降低。个人缴费的详细百分比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要求。
  条例实施前的个人帐户,和条例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被保险人中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并计息,和重新参与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通常不得提前支取。农民协议制职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要求及调整。
  第九条 下岗职员、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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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