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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司法警察管理的实践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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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司法警察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09 秋法学本科:张波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对刑事审判工作和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保障职能, 要完成押解、看管、值庭、安全检查、处置突发事件等庭审保障任务; 要履行强制措施职能, 法院决定的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要由他们登记和组织实施; 他们还履行着刑事执行和参与民事执行的职能。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中具有准武装性质的特殊群体,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坚强力量,也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一个窗口。如何加强对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是法院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司法警察职能运用及机构设置的现状分析 1997 年4月 26 日通过的《暂行条例》确立了司法警察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体制。几年来, 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各级法院党组和上级法警机构的双重领导下, 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开展法警工作, 紧紧围绕“内强素质, 外树形象”这个目标加强法警队伍建设, 紧紧围绕实现“公正与高效”这个主题去实现职能, 紧紧围绕“司法为民”这一宗旨去运作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能在进一步地发挥, 司法警察的队伍在进一步地壮大。 2001 年,最高法院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规定, 制定并实施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明确了聘用制司法警察的录入条件, 初步解决了法警进出口渠道不畅的问题, 为司法警察队伍增添了新鲜血液, 在录用条件上提高了门槛,使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司法警察队伍进一步加强壮大,为司法警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了人力保障。法警机构的设置基本上达到最高法院的要求,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半军事化管理体制。近年来, 不少法院特别是基层中级法院的法警部门在探讨法警参与强制执行工作的问题上, 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对改革执行体制、克服“执行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职能的运用和改革成果也得到了前所未所的实践, 如今法学界、社会上有识之士已认识到了司法警察行使强制执行实施权的功效是其他人员不可比拟的, 在河南、山东、广东等地, 司法警察直接执行财产案件的局面已全面铺开,有的法院法警执行案件已超过本院执行案件的 60 % 以上。其职能的运用和效果也得到了实践的检验。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 法院体制的不合理且导致司法警察的人事管理和经费(人、财、物) 归属于同级法院和地方, 和法院一样形成了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地方化的体系。这样, 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要求上下一致、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强调整体作战、相互配合, 有时会与地方( 或本院) 的要求发生冲突, 形成了历史遗留的弊端和矛盾,制约着司法警察的发展。二、当前法警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在队伍的管理体制、职能权限、警力编制、警务装备等方面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再者由于立法不完善及理论研究滞后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导致对法警的管理混淆不清,对法警的职责认识始终难以统一。(一)法警法定职责界定存在缺陷 1 、关于法警地位、作用的定性。无论在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关于法警地位、作用的定性都是不够明确。各级法院没有真正认识到司法警察是法院自己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 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时期以来, 由于对审判工作重视的贯性, 在不同层次领导心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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