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doc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婭设部《房屛健筑丁程和由政基础设施丁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帮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 [20001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齐类房屋建筑工程和 山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丁•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质量监督总站及齐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 竣工验收片,由建设单位向市质最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 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 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具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 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 件:
(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 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 分别签署的质景合格文件及验收入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有关T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 料;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 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 《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 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1份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 领取《丁•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
(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 部门办理竣丁•验收备案;
(三) 山、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疑设单位报送 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一丁程竣工验收备 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具)建委备案专用章”(样 式见附件)。
第六条山、区(县)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部 门应当在丁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J\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依据丁•程质量 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屮存在违反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丁验收备案文件 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 被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 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不得自行投入使用,违者按有关规 定处理,办理备案之前已投入使川或被贵令停止使川斤擅自继续 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的,丁•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川,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工 程竣工验收条案,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管理部门或其 T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币、区(具)质量监督站应责令其 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白建 低层住宅工程及军用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讪堆设丁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 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白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
验收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质量监督和备案管 理,依据国家和本诩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初 装修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惣筑工程实行初装修验收备案,是指公共婕筑 屮商场、娱乐厅、会议厅、写字间、客房等,按设计文件和合同 约定范囤以内的墙面、楼(地)而、顶棚、内门窗等部位完成初步 装修项目,符合规范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开发)单位按有关规 定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向市、区(县)建委备案管理部门办 理初装修验收备案。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公共婕筑丁•程屮,屋面工程、外墙饰 面、楼内公共活动场所及公用设施等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 的内容,完成全部装修工程,达到使用条件。
第五条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项目,应在设计文件和施工承 包合同屮明确规定。
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的部位和项bl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楼(地)面工程的初装修,应完成地面基层;有防水要求 的地而,应按规定进行蓄水试验。
二、 顶棚工程中按设计文件规定完成初装修项日的内容。吊 顶施丁及吊顶内的电气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可以纳入精 装修项目。
三、 墙体完成墙面抹灰或基层找平工程。
四、 内门、窗工程应完成设计文件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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