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doc歙县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认真实施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09年民生工程肺结核病人 医疗救助项目,全面做好我市贫困肺结核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结合 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目标
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专科门诊和经县人民医院住院而转 入结核病专科门诊进行项目管理的贫困初复治病人,进行医疗救助, 以保证这部分肺结核病人得到6-8个月全程规范治疗,减轻病人医疗 负担。
二、 医疗救助原则
坚持注重实效,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 者,避免重复救助,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三、 救助对象
全县范围内进入项目治疗且满6-8月疗程的贫困肺结核病人。
四、 定点诊疗机构的确定
肺结核病人的诊疗实行归口管理,县疾病控制中心结核病专科门 诊为辖区内肺结核病人诊疗定点单位,负责辖区内肺结核病人的门诊 诊疗工作;县人民医院作为肺结核病人住院定点单位,负责需住院治 疗病人诊疗工作。
五、 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
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对象首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 证(户口本)复印件、肺结核病人入项后的相关临床资料(含住院期 间)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 料),县疾控中心再组织评审组,根据提供材料与病人实际情况确定 对象。
六、 医疗救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
对进入项目管理的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
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品(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 现症贫困肺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 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予以补助,按实际发生额(需提供发票) 由当地区县疾控中心予以减免和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七、 资金使用程序
1、 县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实施救助的计划数及救助标准,安排预 算资金。
2、 救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帐制。医疗救助对象首先向辖区内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审核同意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实际金额,将实施救助的资金 发放给救助对象。
3、 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病 历、需要医疗救助的医药费发票、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资料及民政部门 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 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卫生局对救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 理、专项核算。
2、 严格按照省、市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 人数和救助标准使用救助经费。医疗救助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 医疗救助的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揶用。
3、 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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