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单位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1〕257号
在榕省属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
一、为规范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行为,合理确定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
的通知》(闽政办〔2011〕3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按照闽政办〔2011〕32号文件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适用本办法。
三、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合理确定。
四、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应依据申购人面积控制标准相应评估测算出每套(间)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评估的价格和按商品住房产权性质评估的市场价格。
(一)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估价的,应采用房地分估累加,考虑楼层朝向因素调整的评估方法。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所对应福州市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中的楼面价修正计算,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有关规定计取。
2、建筑物价值采用成本法评估,按照估价时点新建类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结合房屋建筑物成新折旧计算,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费)、管理费、利息、税费和控制在3%以内的利润等八项因素,具体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家和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测算。
3、建筑物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间)的楼层、朝向等差价调节系数按整幢(单元)增减代数和趋于零的原则确定。
(二)按商品住房产权性质估价的,应假定为在充分市场交易条件下,不考虑住房出售的交易特殊性和政策性等因素影响,按照估价时点,采用市场法评估其房地合一的市场价值。
(三)配套附属间按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评估单价的50%计取。
五、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确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估价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售住房价格进行评估,并签订评估业务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和范围、估价时点、估价目的、评估费用、价值类型等事项。
(二)备案
拟售住房的估价结果报告应报住房产权单位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单位)备案。
(三)核算
根据拟售住房的估价结果,由产权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核算符合条件的申购人所购住房价格,其中在申购人面积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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