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技结果奖励措施
科技结果奖励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创造性,依据相关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和企业经营发展相关的科技结果或技术取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和企业经营发展相关的科技结果或技术取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和企业经营发展相关的科技结果或技术取得相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和企业经营发展相关的科技结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企业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企业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取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经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判定的科技结果。
第八条 科技结果取得国家、省、市关键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结果取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结果,给企业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取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给30000元奖励;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XX0元奖励。
第十二条 取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奖,给30000元奖励;取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XX0元奖励。
第十三条 取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取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和企业经营发展相关的科技结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企业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企业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取得国家级关键新产品认证的给5000元奖励;取得省级关键新产品认证的给3000元奖励,取得市级关键新产品认证的给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经过国家技术判定的给10000元奖励,经过省部级技术判定的给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结果取得国家立项的给3000元奖励;取得省立项的给1000元奖励,取得市级立项的给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取得国家级经营性资质给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XX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方法第二章所要求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结果奖励申请表》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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