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心得体会.doc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心得体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 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其 他方式,对集体组织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 的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 的原则,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 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规定, 也给农村土地流转赋予了法律地位。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方面:1、流转数量和规模逐步增长。随着农村劳动力增 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直 接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加速;2、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 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农民是 不愿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多呈现转包出租;3、流转主体呈多样化。在农户之间流转 的基础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 入农业经营,参与流转的主体日益多元化。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数量增多,在流转过程 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
一、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 没有统一的规范规定,操作无章可循,流转随意性很强, 手续极不完备,导致以后发生纠纷时,不利于保护农户的 权益。笔者认为,应当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户自主流转其承 包经营权的办理程序:1、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时间、 价格等。2、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或捺 印。3、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备案。
二、 流转方式界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只是 原则性的规定。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继承等传统流转 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转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三、 土地流转登记制度流于形式。登记的主要目的在 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 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登记的决定权 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
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中,农村土地流转,绝大部分根 本就没有登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正常秩 序,埋下了许多纠纷隐患。虽然《土地承包法》规定了: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不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 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 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但 是有规定,却无人去执行。
四、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以口头协 议为主,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 行必要的手续,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大多条款不规范, 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够明确。
面对土地流转中的种种问题和各种土地纠纷,该如何 妥善处理这类案件,
首先,进行土地普查,并登记造册,明确土地权属, 加强土地工作的管理。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应该依 法进行土地详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 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 放权利证书。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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