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建管〔 2011 〕 209 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单位: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于 201 1 年7月1 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条例》, 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必须按以下要求实行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和备案: (一)依法进行设计招标投标的民用建筑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要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作为评标的必要条件。(二)按照《条例》规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 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废热回收利用装置。未配套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三)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按施工图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审查备案,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后,到工程所在地节能备案机构进行备案,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确认。(四)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须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要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进行查验,不得使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设备或材料。对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调系统及其监控系统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调试。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专项施工方案应放置施工现场, 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抽查。(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组织工程监理,专项监理方案应放置施工现场,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抽查。(六)实行建筑节能检测制度 1. 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要进场复验。凡有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按照《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J15-65-2009 ) 附录 A 的要求进行进场见证取样复验。未按照规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 2. 建筑节能工程要现场检验。节能分部验收时,项目须按照《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J15-65-2009 ) 附录 A 的要求,提供现场检测报告, 并作为节能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我市建筑节能材料检测和工程现场检测由湛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负责组织开展。材料检测在本市无法进行的, 应提供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出厂检测证明文件,并作为备案的资料。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资料,要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和《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单独组卷。组卷目录具体见附件 2 和附件 3。(二)竣工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提供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 2011 年7月1 日起, 发出施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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