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规范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 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指定本合同 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一律采用本办 法、非经济类合同的签订参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合同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除劳务合同外,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所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定义
合同管理是指对市场调研、资信审查、意向接触、谈判、合同拟 定、审查会签、签署、备案、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纠纷处理、 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 合同分类
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 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公 司对外采购单列入经济合同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合同管理体制
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 是指公司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实行预防为主、 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 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
合同管理实行承办部门负责制与审查会签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 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 归口主管部门及职责
公司法务合约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合同实行综合归 口、分类建档并实施跟踪管理制度,跟踪管理贯穿合同谈判、起草、 签订、履行、诉讼的全过程,以及时预防合同风险。
法务合约部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 1)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合同承办
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提供合同范本、进行资信审查等;
(2)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履情 情况;
(3)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工作。
( 4)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公证、签订事宜,管理合同 专用章;
(5)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执行合同登记、统计及报告制 度;
(6)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
( 7)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 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9)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合同管理体制
需要以公司名义订立各种具有履约性质的协议、 文件的部门, 为 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项目需要指定合同承办人。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 1)指定合同承办人,进行市场调研,意向接触,资信调查,
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2)组织合同的谈判;
( 3)对法务合约部提供的合同范本或经法务合约部审核修改的
对方范本进行填充,并组织审查会签;
(4)组织合同的签订,办理所需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5)负责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6)收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信息,提出修改意见;
(7)其他需要承办部门负责的工作。
第九条 合同审查会签部门及职责
合同签订之前应当经财务中心、审计督察部、法务合约部,以及
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里部门审查会签。 相关业务管里部门范 围,由承办部门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计划、 归口管理、综合事务、 劳动、 人事、安全、技术、生产、建设等问题确定:
( 1)财务中心负责对合同支付方式的合理性、风险性、财务手 续的合理性、合规性,担保财产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查。
(2)审计督察部负责对合同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合同价款的 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3)相关业务部门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对合同所涉及本部门业 务范围的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可靠性、可行性、安全性是否符合相关 标准及政府文件规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
( 4)法务合约部审查会签职责,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 7) 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应对合同自签订时起至履行完毕止的全过程负责, 对期间 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办法的规 定,须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法务合约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 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主管部门
法务合约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 跟踪、管理;审计监督部依其职责对合同办理的程序及相关当事人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合同签订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合同草签
(1)资信调查,确定合作主体是否符合签约要求、是否具备履 行合同的能力,包括:
具有履约能力。
具有履约行用:无严重违约事实
在签署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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