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动火管理制度
1、总则
.为加强福建华电可门电厂一期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明确在
动火作业过程中的职责,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 2001】第 61 号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
工作规程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 条而制定。
.本制度适用在福建华电可门电厂一期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所有项目。
2.基本要求
.动火定义
在本现场施工中,所有焊接、切割;明火加温;汽油、煤油清洗;用
木柴加热;喷灯作业;明火熬制沥青; 在施工区临时生火做饭; 焚烧垃圾;
碘钨灯照明 (广场式除外 )等。
.各施工单位必须有严格的消防制度, 组织班组加强防火、 防爆安全知识的教育,使全体施工人员懂得使用一般消防器具。
.生活区、 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 危险品仓库等要害部位
必须设警示和消防栓、灭火器等。
.各施工单位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用电 (防雷、防静电 )大检查。
.动用明火作业人员均应做到持证上岗, 所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 “动
火工作票”手续。
.动火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焊、割“十不准”要求进行作业。焊接作业“十不准”规定如下:
①无操作证学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
②未办理“动火工作票” 、未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③不了解焊、接内部是否安全。
④监火人员不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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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易燃、易爆容器内清洁不合格。
⑥可燃材料无隔离防患安全措施。
⑦带压密封管道内焊接无安全措施。
⑧焊、割附近易燃物未作彻底清理,无安全措施。
⑨未有防止焊、接火星飞溅的隔离防患措施。
⑩遇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情况,火患未消除,作业者不准离场。
.发生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专 (兼)职消防队组织抢救。邻近
人员、单位给予支援。
.火灾发生坚持 “以人为本”救助遇险人员为第一任务,实施正确救火、灭火方法,尽快扑灭火灾。
.安全动火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保卫消防部门或安监部门 (没有独
立设置保卫消防部门 )。
.安监部门是实施检查督促的组织者。有权提出整改和对违章者的处罚决定。
3. “三级动火”范围、审批手续、监护规定。
.一级动火:
.动火范围: 特别危险的重点部位发生火灾, 影响大、危害性大、损失大的场所,炸药库、石油化气储气站,如燃油润滑油系统、已投料的
煤粉管路及煤粉系统、氢冷系统、蓄电池室、氧气、乙炔库及管路、化学危险品库、易燃易爆物品的管路及容器等部位。
.审批手续由施工工地、队、分部主管防火工作责任人或领导提
出和制定安全措施,各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审核,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在一级动火区域范围内应用红白安全带进行警戒护栏,并设明显的警告标识,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
.动火监护:除了由动火单位指定有经验的监火员监护外,各单
位保卫或专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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