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 第八章 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融资方
正回购方
卖出回购方
资金融入方
融券方
逆回购方
买入返售方
资金融出方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融资方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融入资金的同时,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
回购业务的交易场所包括:沪深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ﻫ
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交易所实行“质押库”制度
融资方应该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交相应的债券做质押。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以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交易所,仍然规定国债和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需要区分.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品种(交易所都没有21天)
上海交易所9个品种实行标准券制度:1、2、3、4、7、14、28、91、182
深圳交易所11个品种实行标准券制度:1、2、3、4、7、14、28、63、91、182、273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流程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报价方式。ﻫ以债券回购交易资金的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申报要求。ﻫ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可省略百分号.
《上海交易所债务交易实施细则》规定
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一手
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不能超过1万手
深圳交易所规定
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
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整数倍
申报数量为10张或整数倍
单笔最大申报为10万张
,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ﻫ《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指: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目前,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主要有各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
采用书面形式ﻫ具体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
回购双方需要在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融券方的债券托管账户,将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的品种和交易单位.
2002年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6条规定,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全国银行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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