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 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
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
部
第二节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 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 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 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 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 监护动火,负责辖区 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 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 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届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
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 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 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
富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 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 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 业。
(二)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 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 理
第^一条 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
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 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
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 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 动火点所在车间
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 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
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 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 票》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 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 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
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
检查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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