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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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届村委员会第 次村民会议 年 月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讨论决定乡统筹,村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及宅基地使用方案。
四、否决或者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接受村委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并作出决定,对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村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终止其村委会成员的职务。
六、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向镇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六、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八、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由党支部统一组织。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围绕三年任期目标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以及各项上交款的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四、坚持自治原则,开展自治活动。
五、坚持少数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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