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 ( 协议)
用人单位: ( 以下简称甲方 )
派遣单位: ( 以下简称乙方 )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 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 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 ( 具体人数另约定 ) 。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 确认录用, 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
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
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 要相应更改 《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
提前 35 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 因病、 工伤 ( 含职业病 ) 在医疗期内的, 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 ”期间, 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 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 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
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
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 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 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 5‰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 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 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
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
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
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 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 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 3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条第一项 1、2、3 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
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 故甲方每月 10 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 ( 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
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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