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总局29号公告第二条避税案例分析
(-06-05 2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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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税收计划实务
基于总局29号公告第二条避税案例分析
赵国庆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在我在博客中写了《税务机关应关注总局29号公告第二条暗含避税风险》后,网上有很多讨论,我也看了一下,部分人认为我说过分玄乎,超出税法要求。也有好友打电话给我探讨这篇文章,我认为大家并没有真正了解我在这篇文章中所说意思。我本不想过于直白将这个避税空间挑明,但基于大家并没有真正了解我所说意思,我想还是经过一个避税案例来和大家说明这个问题,期望对大家了解有帮助。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企业)雇佣了一名总经理A个人,协议约定该房地产企业年底应给A个人年底奖200万。假如是正常作为工资支付,甲企业作为200万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过,A个人该年底奖需要根据工资、薪金所得,根据4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太高。所以,她们在计划怎样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下面,我们来基于29号公告第二条设计以下税收计划方案:
第一步:首先由该房地产企业出资1万,A个人出资9万注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企业M企业。
股东
出 资
持股百分比
甲企业
1万
10%
A个人
9万
90%
此时M企业全部者权益很简单,就是实收资本10万。
第二步:,不过协议约定该增资行为不增加注册资本,全部进入M企业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中。此时,就按有些人见解,法无严禁即可行吗,我甲企业愿意你管得着吗。是啊,这里我认可。
此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9号公告第二条要求: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含股东赠予资产、上市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股权,下同),凡协议、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含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不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计税基础。
这里,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一,甲企业是M企业股东,符合29号文条件。其次,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含资本公积),我这里协议就是约定进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也符合29号文条件。第三,我M企业会计上也是这么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所以,M企业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了。此时,完全符合29号公告第二条要求。
此时,M企业全部者权益以下:
实收资本 10万
资本公积
累计
根据29号公告要求,我们能够得到以下两个结论:
1、,,和公允价值一致。
2、这里,你既然认为M企业属于接收投资行为,。该行为完成后,(1+)。但此时要注意,,此时甲企业持有M企业股权百分比仍然是10%。
第三步:甲企业和A个人约定,甲企业将其持有M企业10%股权转让给A个人。转让价格此时很好算,%,即甲企业转让M企业10%,这个转让价格也是符合税法要求。
在转让步骤,甲企业应按以下方法确定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股权计税基础()=-200
即此时,甲企业股权转让应确定200万财产转让损失,这个转让损失应该也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转让完成后,A个人持有M企业100%股权。此时,A个人持有M企业100%股权计税基础是多少呢,也很好算,原来投资9万,加上她购置甲企业10%,。
第四步:甲企业再从A个人处将其持有M企业100%股权再买回来(实际操作中为避免做太显著,能够让关联企业购置)。此时,。
A个人股权转让,应按要求确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00
200*20%=40万
此时,A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200万只需要按20%税率缴纳40万个人所得税。
第五步:此时M企业成为了甲企业持有100%股权企业。(为其向A个人购置100%股权成本)。我现在甲企业将M企业注销,。OK了,依据财税【】60号文,没有任何清算所得和损失。一切做完了。
好,这时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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