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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登记制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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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登记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道路货运相关服务行业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运、限运物品流入物品流通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等法律、规章、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业务流程。各所涉业务岗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做到人和物2个100%实名登记。
第二条 执行该制度的岗位 委托方的实名登记和委托物开箱验视是法律赋予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我企业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委托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予委托。我企业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我企业签约的各下属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委托方的实名登记 货物委托方,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委托方为个人的应出具身份证明,委托方为普通单位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委托方为生产企业的应出具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货物生产许可证),我企业业务员,应当认真对货物委托方所提供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进行查验,并100%实名登记,记录货物委托方身份相关信息。
第四条 委托物的实名登记货物 委托方,及我企业业务员.均应当
100%如实登记托运物品的名称、种类、品名、规格、数量,我企业业务员应当提醒委托人核实货物是否属于禁运、限运物品,并在营业场所、运输单据、委托合同上明示违规委托的责任。
第五条 委托物的验视及安检情况记录 我企业业务员应按照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受理货物。在受理货物(货运)代理、理货、仓储、配载、收寄、物品等相关货物流通流程时,必须100%实行安全验视,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物品开箱验视,或者使用扫描透视设备对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对已经封装好的委托物,应礼貌地请委托方当场打开验视,对有疑惑、抵触情绪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配合、支持。委托物开箱验视后,我企业业务员再当场按原样封装。收寄包裹应当场验视。但是,如果验收后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需立即通知委托方予以退回,做解释工作,并整理记录详细信息以备查考。所有相关安全检查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在12个月以上。
第六条 验视的特殊情况 对特殊时期、特殊收寄地、特殊收件人、委托的物品违背常理等,应提高警惕,加强验视,或根据管理部规定执行。下列情形应重点验视:
1、在举办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期间,对送往活动举办地的委托物(管理部门有其他管理规定,还应从其规定);
2、车站、码头、商场、机场、旅社、酒吧等人员流动性较大场所收取的货物;
3、对委托第三方转交收件人的货物;
4、对异常内件或不合常理的委托物品;
5、对委托方的详细盘问时反映异常的;
6、我公司业务员认为应该重点验视的。
第七条 不予委托的情况和正式委托需要记录的内容 我企业业务员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货物委托方也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则不予委托。我企业业务员接受委托验视合格的物品,或者己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委托物品的名称、种类、品名、规格、数量、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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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iao197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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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