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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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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丁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 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 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 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 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 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 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 1%。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
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 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 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 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洒店式公寓,用 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洒店式办公。
第四条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 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丁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 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 小丁
6米、多层不小丁 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 高层建筑位丁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问 间距
类区

方位
I类地区
II类地区
ID类地区
a < 30 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0< a<60 0
0 . 7S
0. 8S
0 . 9S
a > 60 0
0 . 6S
0. 7S
0 . 8S
注:1、表中“ 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2、 表中“ a”为相邻建筑的火角;
3、 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4、 当a< 30 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问距在I、U、m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丁 21米、
24米、27米。
当300< a <60 。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问距在I、U、m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丁 18
米、21米、24米。
当a > 60 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问距在I、U、in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丁 15米、18 米、21米。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规划道路红线(不含绿线)主体直接落地,退
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 2米。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
上规划道路布置的多层、低层商业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不得小丁 9米。
第七条 因项目用地形状不规则、涉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 足《技术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其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 通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建筑内设置的各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另奖励可建建筑面积。
第九条 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 居住用地内住
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确需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 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第十条 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6米(含26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
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 30% ;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 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 50%。
主体建筑长度大丁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 当临街 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 米时,遂0分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第十一条 临路幅宽度12米(含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宽度 不小丁 (临城市道路已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建筑除 外),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骑楼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及容积率。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阳台及套内花园、飘窗等按正投影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 积,其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建筑面积的 10%。超过10%的,超过部分按 正投影面积计算。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三条 建筑报建图审查通过后,在项目面积复核时发现容积率超出规定值 1%以下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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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