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荐人(介绍)返佣协议
甲方:广东新宝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通过乙方的引荐与“ 公司/人”于2012年_月 日签订《会
员合作协议》,“ 公司/人”申请成为“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丿心”的经纪类
会员;现双方就引荐佣金作如下约定;以下协议内容 ,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甲乙双
方须共同遵守。
一、 乙方自行承担因开展引荐或经纪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 佣金约定:
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 ”开发的客户所有交易产生的“手续费” ,
在总支出佣金比例不变的情况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留存给会员商的交
易手续费的10% (万分之一)支付给乙方。
2、 乙方指定的佣金收款账户为:
账号: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三、 甲方须在每月的15日之前对乙方的佣金及手续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清算 ,并在 20日之前支付上个月的佣金。
四、 乙方不得向本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 /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五、 本协议的终止期限与甲方和 “ 公司/人”签订的《会员合作协议》相同;
如因“ 公司/人”失去“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的经纪类会资格的,本协
议自动解除。
六、 甲乙双方之前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自“ 公
司/人”获得“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资格 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东新宝龙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甲方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_日
乙方:
签约日期: 年_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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