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oc烟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市政、 园林、房屋修缮、古建工程等造价活动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企业、建设监理企业 和相关人员,均适用本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 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 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 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號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控制价、 投标报价等的编制、审核和造价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 的约定、调整;工程经济签证和索赔;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 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 管部门,委托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各自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门科室(机 构),配备专职人员。
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配齐 注册造价工程师,提倡县市区造价管理、重点项目建设部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和项目管理等单位, 在其工程造价控制、审核、计价、评估等岗位配备注册造价工 程师。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在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价格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调 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 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二) 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省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 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三) 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建设工程动态 价目表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参照价和工程技术经 济指标、造价指数;
(四) 省、市发布的工程造价要素价格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 调整规定;
第六条 鼓励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企业自身技术水 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并可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
式,并应遵守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依据和省、市 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 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并负 责组织投标人于投标前对清单项目及工程量进行核实;单价与 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 释。
第九条 价、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资格的招 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下 列规定编制:
(一) 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依 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消耗量定额、计价办法以及有关规定;
(二) 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
(三) 省统一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布的建材、机械的参照价。
第十条 投标报价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自身的 技术、装备、管理等水平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为不可竞争和限制 竞争费用,费用计取标准应按照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一)工程排污费;
(二) 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 社会保障费;
(四) 住房公积金;
(五)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七) 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发生于工程上的环保、安防、消防、劳保、技 术监督、质量监督等部门的监测、检验(测)费用,属于建设 单位管理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 定,可根据工程实际和相应规定,选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 可调价格等约定方式。
第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和招标文件订 立合同,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 内容的其它协议。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旬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 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的约定条款 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 工程承包范围;
(二) 质量标准和工期;
(三) 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四) 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 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的处理方法;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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