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治理:制度创新的法学与经济学双视角分析
Research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 China’s Stock Market in the Double Domains of Law and Economics
[摘 要]以股抵债作为解决中国股市治理症结的重要工具,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创新,有着丰富的法学及经济学研究价值,亟待系统化全面规制。必须从微观、中观、宏观、极观各个层面,兼顾历史实然性和改革应然性,改变传统的不可谈判型契约安排之旧局;立足于变和运动之上的增量利益观,重视科斯定理所揭示的外部性与内部化,对控股股东课以平衡性义务和惩戒性义务;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利益博弈矩阵,以权利收益为一般等价媒质,运用经济法来弥补民商法、行政法的不足,确立起纵向公平与实质正义。
[关 键 词]股市治理;制度创新;股权分置;契约论;博弈论
一、问题提出:中国股市治理制度创新亟待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电广传媒”的一位小股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引起轩然大波的起诉书,该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起诉的对象是国资委,诉由是上市公司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不得抽回上市公司股本、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以及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而该方案是得到国资委批准同意的,所以,该起诉书认为,国资委批准电广传媒公司方案的“不当行为”侵犯了该公司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1]此事件应当溯源到2004年7月28日,当时,为了解决中国股市治理结构中的“股权分置”之宿疾,证监会、国资委正式启动了以股抵债的试点工作,电广传媒公司成为首家试点单位。以股抵债被称为“中国股市治理的创新性工具”,被寄予厚望,监管层期望它能为解决我国股市的股权分置问题提供一条有效、有益的路径。[2]
这样一个对于中国股市治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创新,笔者从法学和经济学的双视角对其进行探析,发现它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经济法的缺位问题更为迫切。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这一中国股市治理创新工具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将遭到极大的阻因,从而有可能使其偏离预定的目标价值取向。这种严重的缺位,也就是上述“小股东诉国资委”一案的深层成因。
仅从下面的几点初步分析中,就足以看出“以股抵债”多么亟待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系统化全面规制——
之一,证监会、国资委所定义的以股抵债,在法律内涵上不周延。
证监会、国资委对“以股抵债”的定义是:上市公司以其控股
中国股市治理(1)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