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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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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
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 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 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 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
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的企业。
第四条 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 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 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 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管理组织
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
(一) 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 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 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 活动;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一) 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
(二) 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 定;
(三) 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四)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维修资金;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 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 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使用人代表列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 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规模较大的物业可以划分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 范围,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物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九条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 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 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 大会。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集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 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 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
(三) 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及会议作出决 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业主大会或 者业主代表大会对业主投票权数可以约定附加条件。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 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 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交办具体 事务的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最少为五
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 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
第十
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委托,
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
的实滋情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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