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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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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建一〔2015〕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与众创空间运营商等社会资本方共同发起设立种子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共同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制订引导基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文件;
(二)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三)负责引导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四)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监督引导基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科委、市教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拟定的基金章程及基金使用方案;
(二)负责监督检查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评价及考核种子基金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效果。
第二章 种子基金框架
第六条 引导基金对经市科委、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设立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按30%比例参股,不分享收益。种子基金由众创空间运营商作为主发起人,不得少于300万元。
第七条 种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独立运作,自负盈亏。
第八条 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众创空间内的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期限不超过2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创新产品。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种子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也可一次性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
第三章 种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为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双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 托管银行由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确定,接受种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种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与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种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种子基金章程、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应对种子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种子基金章程中约定;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在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应当是在本市众创空间内的创业者、创业团队和注册初创期企业;
(二)投资对象应以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创业团队为主;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引导基金资金拨付种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种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二)种子基金投资领域、地域不符合政策目标;
(三)种子基金未按基金章程约定投资;
(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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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