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科委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土地房管局 市工商局 市人事局
厦科成字[2000]第5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保障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认定制度。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在厦的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认定。凡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其认定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订。
二、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市科技投入中每年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在厦转化科技成果可以采取选择买断、分期支付、利益提成、作价入股等方式。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可达到35%,如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成果的年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单位应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的股份给予奖励。
上述几项奖励的具体情况,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所提供经费,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一年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成果完成人也可优先买断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六、经认定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为实施转化该项成果,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七、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工业用地,经认定后,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八、 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转化年度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该项目的营业税、所得税,以上期间返还该项目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的50%。
九、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免征所得税。
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参与企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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