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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规范用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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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简易/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开庭前准备
书记员: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审判员入庭就座。
审判员: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XX、诉讼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诉讼代理人XX均已到庭,准备工作一切就绪,请开庭。
开 庭
审判员:(敲击法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白芒营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 与被告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应宣布依当事人XX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不公开审理 与 纷一案。)
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身份
宣读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审判员:原、被告(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被告(第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逐一回答)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庭已经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员:本案由助理审判员何中良依照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 担任本案的书记员工作。
审判员:原告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楚了?(如果有第三人,还要询问第三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现就主要权利告知如下,希望你们注意听,并在法庭上正确使用。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民诉法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如果你们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
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根据民诉法第49条、第139条之规定,你们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述的事实和主,你们还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
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根据民诉法第49条、第141条之规定,你们有权对对方的诉讼主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但辩论时必须守法法庭规则。
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根据民诉法第50条、第142条之规定,你们在本案审理中,直至宣告判决前,都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者申请调解。
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还有放弃诉讼请求,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等权利。
审判员:原告、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原被告:略
(如申请回避,审判员问明理由后,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宣布休庭,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应宣布休庭;只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申请回避的,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当庭驳回,继续审理。)
审判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在法庭上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必须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尊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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