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房屋征收中的作用一、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性(一)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实施房屋征收的重要基础了解民情民意、集中民间智慧是制定政策的基础, 也是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关键。从我市房屋拆迁( 征收) 工作实践证明, 充分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吸纳民智,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房屋拆迁(征收)决策科学, 最大程度地凝聚社会力量,防止因决策不当带来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这是实施房屋拆迁(征收)的重要基础。(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实施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据房屋拆迁( 征收) 的目的是加快城市建设步伐, 改善城市面貌, 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增强城市的竞争力。这是推进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 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在实施过程中, 需要平衡和协调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及城市建设需要的关系, 使合法私有财产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因此, 更多的倾听民意、了解民情、掌握实施房屋拆迁( 征收) 之前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实施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据。(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实施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 2011 年 590 号)第12 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二、我市房屋拆迁(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展的两个主要阶段(一)在房屋拆迁项目过程中实施信访风险评估阶段( 2011 年前) 按照 2005 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信访稳定工作新体制、新机制、新制度的若干方案制度规则规定细则的通知》(沈委办发[2008]7 号)中《关于对重大建设、改革项目实施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文件精神,我市起草了《城市房屋拆迁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房屋拆迁审批重要程序, 成为全国首创的新举措。此阶段也是我市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起步阶段。虽然对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取得我市和谐拆迁、平安拆迁良好局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制度的制定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我市房屋拆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起步较早, 是在建立我市信访稳定工作新体制、新制度、新机制形势下逐步摸索建立起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05 号令)以及《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2002] 年 145 号) 以及《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31 号)文件中并没有在拆迁许可之前必须施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而且也与《行政许可法》不得随意设定、增加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和环节的规定相冲突。二是制度的实施缺少有效的评估手段。我市起草的《城市房屋拆迁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围绕房屋拆迁事项可能存在的信访稳定风险, 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评估工作, 分析评估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的风险程序和可控程度, 并对房屋拆迁事项易引发信访稳定的关键点予以明确。但只停留在参与评估的专家的感性认识阶段, 对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等的具体规定,缺少有效的评估手段。三是制度的实施缺乏主动性。《城市房屋拆迁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市联席会议是全市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机构, 市信访大厅是全市信访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机构, 各地区党委、政府是本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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