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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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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XX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 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 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 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 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 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 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 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 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 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 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
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
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 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 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 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 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 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
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 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
委会出具和查验
《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
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A)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 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 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 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 督促补办;
(四) 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 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 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 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 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
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 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 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 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
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A)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岀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 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 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 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 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 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 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 生育、避孕情况;
(四) 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
《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
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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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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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