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流程
税务登记流程
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请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设立税务登记所需证件资料,向联合登记机构提出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实地调查审核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供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办结;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联合登记机构受理纳税人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并留存于税务机关,待实地调查确认后再为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3、核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经审核无误的,联合登记机构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落户
已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中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落户。
法律责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
1、第四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办理地点
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设立税务登记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市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其他县(市)、区范围内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办理。
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地址及电话:联合登记分厅
地址
电话
大连市机构
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
82185600
中山区机构
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65号
所需资料
单位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地税各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向相应的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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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须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6。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在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表总机构栏次准确填写总机构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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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须A4纸一式两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公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政策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规定:
1、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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