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业税制是三农问题产生的根源 3-4-16 13:9 [ 关键词] 农业税制三农根源中华商务网讯: 我国上个世纪 80 年代开始的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化, 新旧体制转过程中问题的积累, 使我国农村过去未曾预料的一些问题,在 80 年代末期和 90 年代初期突现出来。我国理论界把农村产生的这一系列问题概括为所谓的“三农”问题, 即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那么, “三农”出现了一些什么问题呢?我想大概是这些问题: 第一、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从 90 年代中期以来逐渐下降, 甚至是负增长, 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和西部地区的农民收入呈负增长。二、农民负担过重、许多地方的农民负担到了农民不堪忍受的地步, 农民群众怨声载道; 负担重到一个什么程度?一般是一亩田 200 元左右,有的甚至 400 元。即农田收入的 50--100% 。第三、农业的发展面临市场的巨大风险,大综农产品的卖难普遍发生,由此而引起农业结构调整和品质更新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由上述原因而引起的农村发展停滞、教育萎缩、治安恶化等等一系列问题。三农问题引起了我国社会的高度关注,有的人称三农问题是贯穿中国现代化过程的基本问题, 它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甚至是中国未来 50 年现代化需要完全解决的最大问题(武力, 2002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会议上回答记者提问的时候,也把“三农”问题作为中国的首要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农民收入增幅的减缓甚至停滞,不仅源于农产品价格的下落,而且更重要的是源于对农民过多的索取。这就涉及到我们要讨论的农业税制了。一、农业税制基本情况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 17 种之多,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等。其中由乡政府组织征收的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牲猪屠宰税。这三项税要占粮产区乡镇整个税收的 70 %以上。有的地方甚至把其他税种也摊进了农民负担。我们所说的农业税制的范围,也就是这几种税。农业税是根据 195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 到现在已有 43年, 中国农村的情况在 23 年以前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这个条例一直沿用至今而没有改革。《条例》规定农业税的纳税人主体,主要是合作社( 后来是生产队) 。对农业税征收主体,规定得并不明确, 实际上是由人民公社( 后来是乡镇人民政府) 征收。农村改革以后, 农村经营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集体组织变成了千万个小农, 纳税对象由集体组织的法人变成了自然人。基层组织包括乡村两级的干部成了农业税的征收主体, 都成了向农民要钱的征税人!据 1999 年的资料,我国农业税为 亿元,占当年税收总额的 % 。农业特产税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 1983 年 11 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当时开征特产税的目的是要调节粮食与多种经营生产,后来发展成地方的一个主要税种。它所规定的纳税品种, 农业税《条例》中已基本包括。它和上述农业税的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的区别,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无法做到这样的区别,因而乡镇就只好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摊到农户,形成了耕地上的重复征税。 199 9 年,我国农业特产税收入为 亿元,约占当年我国税收总额的 % 。以上两项税收共为 亿元, 占当年税收总额的 % 。 1999 年以后, 我国税收增长幅度较大, 但农业税、特产税基本保持原有的数额没有变化,到 2002 年, 国家财政收入为 1891 4 亿元,其中税收收入为 17009 亿元,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 % 。屠宰税。 1950 年 12 月,政务院颁布了《屠宰税暂行条例》,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等,需缴纳屠宰税,后来经过多次修改,到 1994 年税制改制改革以后,下放到地方管理。屠宰税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在纳税的过程中却演变成委托村民委员会代征。村民委员会又演变成由农户饲养户代征, 最后变成向农户摊派。以上是税收的部分。随着税一起向农民征收的费的一块,其项目就更多。主要有: 村级三项提留、和乡级五项统筹,简称“三提五统”。在此之外,还有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项目, 如教育集资、血防集资、水电费、畜禽防疫费、共同生产费等, 有的把农闲时期要农民出劳完成的水利工也折钱收取, 明曰“以资代劳”。如果把各种摊派和集资一起加起来,每年从农民手中征收起来的税费总额,较权威的说法大约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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