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0年3月
基本概念
口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
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
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
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包括
政府的土地收益、城市的公共环境等,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城
市用地的建设强度进行控制,并回答允许建什么和不允许建
什么、怎么建等问题
基本概念
口中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借鉴德国、美国和英国的 Zoning
(区划)以及和香港的法定图则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
口中国最早的控制性详规:上海虹桥开发区规划
2
1上海汇区语细联一刻
地位与作用
(1)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之间
衔接的重要环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要点,用简练、明确
适合操作的方式表达出来,作为控制土地批租、出让的基本依
据,正确引导开发行为。
地位与作用
(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
衔接的关键层次
从宏观到微观—上接总规(分区),下接修详(设计)
从定性到定量——控制要求深化、量化、具体化;
从整体到局部——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
地位与作用
(3)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二维到三维一—平面控制与空间控制的结合;
从规划到设计一一规划要求与设计条件的结合
■从消极到积极——控制与引导的结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宏观城市设计、中观城市设计到微观
城市设计的内容,通过具体的设计要求、设计导则以及设
法规和行政单方面的权想使市技计要求在实地
设中得以贯彻落实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特征
1、通过抽象的表达方式落实规划意图
2、具有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3、综合性
4、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1规定性与引导性的结合;
通则式与判例式的结合
■动态控制与相互转化的可能(兼容性规定);
强制性内容的提出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三
筑类型。
三)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三
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有重钱笑追变建拖现定池续出的红奖、衔变文合挂式边场花地利边标断
(五)根据規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
定地下空问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士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
关于居住用地的强制性指标
2006年6月1日《关于落实新建住房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三
气[2006]165号
口—文件中明确规定:“城市规划主箮部闩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
制工作,首先应对拟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岀住宅建筑
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
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
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
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
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
关于强制性内容变更与调整的规定
口涉及规划内容重大变更的,应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或其三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原报批程序进行报批。
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变更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一)改变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使规划范围内该类性质的用地与原规划同类用地总三三
量相差10%以上
(二)超过地块规划建筑密度指标20%以上:三
(三)改变特定地区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
(四)超过地块规划容积率指标20%以上
(五)降低地块规划绿地指标5%以上;
(六)在规划范围内,取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或缩减配套指标,使
配套水平受到影响。三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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