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外三网融合经验探究我国三网融合发展策略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武超群摘要:本文借鉴国外既有经验,结合我国三网融合的具体情况,分析“三网融合”政策的流变、“三网融合”的宽带革命与特定内涵、“三网融合”在权衡中的非对称关系、两种体制造成两个行业不同现状、构建真正意义的广电第四大网络运营商、设立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与统一监管体制等,并着重指出广电运营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快速推进“中国 NGB ”建设,加速组建国家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真正成为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之外的第四大网络运营商。关键词:三网融合国外经验非对称竞争竞合中国 NGB 第四大网络运营商监管体制 1“三网融合”系列政策的流变 1995 年, 美国麻省理工大学媒体实验室教授、着名未来学家尼葛洛庞帝在其着作《数字化生存》前言中写道:“计算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一场由比特( bit ) 引发的技术革命把“地球村”全面带入一个崭新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生存成为“村民”未来生活方式之一。随着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趋势日益加强, 三网融合已经成为“地球村”的一种国际趋势, 世界各国陆续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促进三网融合。 1996 年后, 很多发达国家开始启动以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为主的融合进程,直接允许广电业与电信业互相渗透,实现了形式各异、程度不同的三网融合,目前进展比较顺利。英国立法明确规定广电和电信双向进入:对电信业采取竞争开放的监管办法,对广电业的准入相对严格一些。英国《 2003 年通信法》对于经营电信业务实行一般授权制, 申请电信业务不需要许可证, 而经营广播电视业务需要许可证。对融合性业务形态,电信企业和广电企业都可以经营。新加坡、日本、加拿大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融合性业务和服务的管理措施。新加坡依据《广播法》对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广播电视服务实行轻度管制,而日本出台的《电信业务广播法》则使通过电信宽带网络承载电视节目成为可能。印度和德国两国的电信企业已开始提供视频服务, 电信企业在提供融合性服务上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从全球来看, 三网融合已经呈现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成为国际产业发展的大势趋。 15 年后的今天, 我国的三网融合也取得突破性进展。早在 1998 年,我国就提出要“三网融合”,旨在避免网络重复建设造成巨大浪费,并被列入国家“九五”、“十五”计划和“十一五”规划。现回顾几次关于“三网融合”具有时代性、政策性的重大指示: 1998 年6月 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函〔 1998 〕 33号) 规定: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管理, 应严格实行政企分开, 成立企业化的广播电视传输公司,接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行政干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建设,要搞好与国家通信主干网、专用电信用和新建网的衔接和协调,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网络,切实避免重复建设。 1999 年9月 17日,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9 〕 82号) 规定: 电信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业务, 广播电视部门不得从事通信业务, 对此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2008 年1月1日, 《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8 〕1 号) 规定:推进“三网融合”,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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