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目九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渎职行为处理措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违规渎职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领导人员违规渎职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相关授权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相关财务和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相关会计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相关现金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相关个人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相关资金管理、 利率费率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相关信贷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相关中间业务等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相关外汇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相关银行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相关信息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相关信息技术应用和管理及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相关营运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相关公文、 印章、 档案和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相关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相关审计、 责任认定、 工作检验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相关监察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相关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相关法律合规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其它违规渎职行为及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 领导人员违规渎职行为处理程序尤其要求
第四节 其它处理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总 则
为确保金融规章制度落实实施, 强化内部管理, 惩戒违规渎职行为, 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建设银行各项业务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制订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违规行为, 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订和颁布相关金融业务和管理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建设银行制订和颁布金融业务和管理规章行为。
本措施所称渎职行为, 是指建设银行工作人员怠于推行岗位职责, 应作为而未作为、 错误作为、 不妥作为, 造成资产损失、 不良影响、 未能完成关键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情形。
本措施所称领导人员, 是指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内设部门责任人员。
本措施所称主管人员, 是指对违规渎职行为包含业务或违规渎职行为人负有管理责任责任人员。
本措施适适用于建设银行全部工作人员, 不许可任何工作人员有超越本措施特权。
对于已调离建设银行工作人员, 在调离前有违规渎职行为, 应该进行责任认定, 提议违规渎职人员调入单位给处理。
对于劳务派遣制人员违规渎职行为, 根据本措施应该给处理, 由建设银行负责调查、 审理, 提出具体处理提议后移交其所在劳务派遣企业进行处理。
工作人员违规渎职行为已由国家相关机关追究其责任, 不免去按本措施相关要求应该受四处理。
工作人员违规渎职行为涉嫌犯罪, 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工作人员违规渎职行为处理, 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一)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依据充足、 定性正确、 程序规范;
(二)处理轻重应该和工作人员违规渎职行为性质、 情节、 风险大小、 后果严重程度和违规渎职人员应负担责任相适应。
对于违规渎职员作人员处理种类有:
(一)纪律处分, 包含: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免职、 留用察看、 开除;
(二)其它处理, 包含: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减发绩效工资、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解除劳动协议, 其中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仅适适用于领导人员。
减发绩效工资金额由作出处理决定机构依据违规渎职行为性质、 情节、 损害后果等酌情确定。
对本措施只要求了纪律处分违规渎职行为, 依据情况能够给其它处理。
依据本措施受到开除处分和解除劳动协议处理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建设银行工作。
受到其它形式纪律处分工作人员, 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职等、 工资等级和专业技术职务, 并取消评先、 评优资格。
依据本措施受到通报批评、 减发绩效工资处理工作人员, 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职等, 并取消评先、 评优资格; 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工作人员, 六个月内不得评先、 评优。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从重处理:
(一)有意违规且情节严重;
(二)违规渎职给建设银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害;
(三)在纪律处分期间内再次违规或渎职;
(四)阻挠、 抗拒调查、 处理或整改;
(五)隐瞒违规渎职行为事实真相或伪造、 隐匿、 篡改、 毁灭相关证据及授意、 指使、 强令、 胁迫她人隐瞒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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