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陆法律人”学术沙龙第1期发文单位: 法学院研办发文时间: 2013-03-10 主题报告: 警惕“地方自治”的几个误读报告人: 沈寿文博士、副教授时间:2013 年3月12日(周二)晚7:30 —9:00 地点: 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法学楼 2 楼模拟教室东陆法律人学术沙龙第二期发文单位: 云南大学法学院发文时间: 2013-03-25 案例讨论:骨髓捐献反悔——道德难题与法律真空报告人:杜健荣博士时间: 2013 年3月26日(周二)晚 7:00 —9:00 地点:云南大学呈贡校区法学楼 2楼小报告厅欢迎广大教师和同学参与! “东陆法律人”学术沙龙第三期发文单位: 法学院研办发文时间: 2013-04-06 主题报告: 作为客观法律规范的“人 的尊严”——“紧急避险”中超越法条的价值判断报告人:白纶博士时间: 2013 年4月9 日(周二)晚 7:00 —9:00 地点:呈贡校区法学楼 2楼模拟教室内容简介: 紧急避险是各国法律制度中通常都会规定的一种权利自力保护制度。通常来说,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较高的合法权益免受紧迫之危险的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避险行为即使造成了他人价值较低的损害, 也不负法律责任。这一制度的核心思想即在于“价值权衡”——“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价值权衡在国家制定法中通常体现为:紧急避险必须适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同利益的价值权衡是法学的一大难题。通常来说,财产权的价值可以以其标的物的价格为基础;人身权的价值问题,由于人身权在法伦理上的特殊地位, 通常认为人身权价值高于财产权。人身权之中,显然生命权高于健康权。这一价值评价方法本质上采取的是“人权保护”的路径——即天赋的人权相对于其他法益具有最高地位。然而,在一些特殊的紧急避险案例中,需要权衡的同为生命权——由此出现两个问题:首先,2人的生命是否比 1人的生命更有价值(生命的价值是否可以量化) ?其次,如果生命权之间的价值无法进行权衡,又如何确定法律对事件的评价?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的尊严”的保护,作为不同于“人权”保护的另一种路径,在确立法律内部价值体系的构成中具有特殊的核心地位。明法讲坛(第 19 期) 发文单位: 法学院研办发文时间: 2013-04-07 云南大学法学院地址:昆明市一二一大街 182 号云南大学英华园北学楼邮编: 650091 2013 年4月8 日,云南大学法学院邀请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杨奕华教授在法学院呈贡校区模拟法庭作了主题为《问法为何物? ——揭开法律的面纱》的报告。 2013 年4月 16日, 云南大学法学院邀请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杨奕华教授在法学院呈贡校区模拟法庭作了主题为《论法学研究之理想因素——法学方法论研究态度的一个诠释》的报告。“东陆法律人”学术沙龙第四期发文单位: 法学院研办发文时间: 2013-04-22 主题报告: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关系探讨报告人:马碧玉博士 2009 年,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云南红塔将其持有的 % 的云南白药的股份以 22亿元的对价转让给陈发树。《股份转让协议》还约定: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股份转让事项须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陈发树于合同签订后 5日内即向云南红塔支付了 22亿元,但时至 2011 年底,陈发树仍未能实际取得该部分股权。因此,陈发树将云南红塔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云南红塔全面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判令被告云南红塔将所获股息 万元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 19,744, 股赔偿给原告陈发树;判令被告云南红塔赔偿截至 2011 年12月8日的总损失并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 1697 万元)。2012 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院作出判决,确认《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的其他所有请求。拟讨论的问题: 1. 当法律规定股份转让需经审批方可生效时,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排除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力? ? 时间: 2013 年4月 23 日(周二)晚 7:00 — 9:00 地点:呈贡校区法学楼 2 楼模拟教室法律的经验与跨学科研究论坛第1讲-第3讲发文单位: 法学院研办发文时间: 2013-04-22 云南大学法学院地址:昆明市一二一大街 182 号云南大学英华园北学楼邮编: 650091 学术讲座——政府采购中的利益博弈发文单位: 法学院发文时间: 2013-04-23 主题:政府采购中的利益博弈主讲:中国湄公河法律中心—澜沧·湄公法学院项目总裁丹尼尔·米德夫教授(双语讲座) 主持:云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云鹏教授时间: 2013 年4月24日(周三)
云南大学2014年学术活动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