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领域风险化解及防范
产科领域风险化解及防范产科领域风险化解及防范产科工作特点孕产妇不认为自己是“病人”
由一个人化为“n个” 人
围产期变化大、专业技术性强
医师和护士工作交叉、难以分割2
产科工作特点
孕产妇不认为自己是“病人”
由一个人化为“n个” 人
围产期变化大、专业技术性强
医师和护士工作交叉、难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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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房助产士工作特点
负责正常产妇接产
协助产科医师处理难产
负责计划生育、围产期保健和妇婴卫生的宣教及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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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流程控制
技术控制
——围产期:产前、产时、产后
法律控制
——善于医患/护患沟通、准确履行诊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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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善于医患/护患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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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紧急处置权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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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沟通的效果
自己的意思得到清晰地阐述
对方乐于接受自己的观点
自己的想法得到灌输和执行
掌控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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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沟通的前提
来自于对法律的充分理解和掌握
知道自己的职业要求和特点
是自己职业形象、职业地位、职业权威的体现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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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 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 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条 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遇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二十四条 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由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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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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