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法争议经典案例
王某在S企业第一份为期三年劳动协议于3月10日到期, 3月10以后王某仍继续在S企业工作。 因为S企业人事疏忽, 直至3月底结算当月工资时, 才意识到王某劳动协议已到期。 S企业人事部遂于4月5日向王某用EMS寄出两份劳动协议, 请王某签字。 3以后, S企业收到签有王某姓名劳动协议。 8月王某忽然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声称企业于旧劳动协议到期后, 至今未和其签署书面劳动协议。 要求企业根据法律相关要求, 自3月10日起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期间, 企业提交签有王某姓名书面劳动协议, 但经公安机关笔记判定, 劳动协议上王某姓名并非出自王某所签。
【律师分析】
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协议无法拿到经济赔偿金
孔琪表示, 依据《劳动协议法》要求, “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若一直未予签订, 从第二个月起, 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而对于劳动协议到期后未能立即和之签订书面劳动协议情形, 不给予30天宽限期。
本案中, 经权威部门判定, 该书面劳动协议上签字并非王某签字, 这意味着这份书面劳动协议失去真实性, 企业无法证实双方之前存有书面劳动协议。 但企业人事部持有EMS寄出凭证和送达成对方回执, 且寄出凭证上邮件内容一栏明白无误地写着“劳动协议”及该协议编号。 另外, 亦有电子邮件证实企业就签署劳动协议数次和王某沟通。 故此, 能够得出企业已推行了和王某签订劳动协议义务。 而依据《劳动协议法》要求, 法律强调只是用人单位一方“签订”协议义务, 而没有讲“持有”、 “保留”义务加于用人单位。 且《劳动协议法实施条例》也有要求, 用人单位提出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协议, 而劳动者拒绝, 用人单位能够终止劳动关系。
最终, 经过裁决, 裁决S企业支付王某3月10日至4月5日期间双倍工资, 其它时间双倍工资未予支持。
【经典重现2】
“跨法年”赔偿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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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教授: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 沈 骏
小张劳动协议是在11月签署, 协议期3年, 到11月期满, 小张在协议立即到期时候收到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协议通知。 根据小张了解, 既然她工作了三年, 就应该有三个月工资经济赔偿金, 不过企业却只计算了两个月。 而人事部门解释是她劳动协议到期终止, 经济赔偿金年限只能从1月1日开始起算, 到11月期满只有一年零11个月, 不满两年根据两个月标准计算经济赔偿金。 对此, 小张感到很迷惑: 自己在企业里还算是新人, 很多老职员1月1日以前已经工作了七八年又怎么算?
【律师分析】
协议到期企业不续, 赔偿金从1月1日开始算
沈骏表示, 相关协议到期时经济赔偿金计算问题, 需要区分于劳动协议没有到期时经济赔偿金计算。 假如协议没到期, 用人单位提出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协议或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协议, 赔偿金计算年限应该从劳动者工作伊始开始起算; 但若协议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协议, 赔偿金计算年限则只从1月1日起开始计算, 1月1日生效《劳动协议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 小张所在企业正是利用了这一条款, 在协议届满时行使了不续签权利, 赔偿金计算并没有违法之处。
随即, 小张又表示迷惑, 既然《劳动协议法》要求了协议到期不续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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